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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意同乘之死,谁买单?

如何将好意搭乘的风险降至最低

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责,为何法院判决乘车人担责?

案情回顾

林某、冉某和罗某系云南省麻栗坡县桃子湾通畅工程的工友,其中,林某和冉某是渣土车驾驶员,罗某是压路机机手。2018年12月25日,林某搭载罗某回项目部吃饭,与冉某会车过程中,因路肩垮塌,林某所驾车辆翻下路坎,导致林某和罗某当场死亡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驾驶员林某承担全部责任,罗某无责任。

事故发生后,罗某的继承人与赔偿义务人协商无果,遂向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经审理,法院判决乘车人罗某承担30%的责任。

同乘者为什么担责?
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26条规定,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【温馨提示】

同乘有风险,同乘须谨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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